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建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46號上訴人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陳啟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79,69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84,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謝靜雯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