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29號抗告人即原告司革會法定代理人 莫錫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司改會、檢改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19日105年度訴字第829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為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王曉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