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調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乙○○
號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墊款事件,因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零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強制調解案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調
解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十二萬零二十五元,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