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8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96年度婚字第6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於非財產上訴訟併為財產上權上之請求者,就非財產請求之部分應徵得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4,500元,就併為財產上之請求之部分應徵得上訴費用為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生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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