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樓之3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3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3800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3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