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9月21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38004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1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慧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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