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 小貝貝 幼兒園代表人 張秀滿 送達代收人 邱政義 律師被告 林宜潔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4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433號業務侵占案件,固經原告甲○○○○○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然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廖弼妍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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