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債權人 賴靜怡
梁國柱
林俊竹 林靜苑 張宗興 陳翊萱
陳健豪 陳伯鈞 李京憲 朱育增 王芊云 李啟三 蔡佩玲 黃銘偉 黃子佳
何文萍 上列送達代 蔡坤旺 律師收人債務人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靜怡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國柱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捌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俊竹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靜苑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宗興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佰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翊萱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參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健豪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陸拾伍萬陸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伯鈞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京憲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育增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芊云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玖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啟三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佩玲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銘偉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子佳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文萍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萬貳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十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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