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8號原告通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 律師
楊淑惠 律師被告辰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