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75號原告 蔡幸燕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戴一帆 律師被告 李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李永源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前開被告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碧惠
法官李嘉慧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