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佐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葉佐建於104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葉佐建至107年11月10日止共消費新臺幣99,868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04,900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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