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34號原告 宋茜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玖拾陸元(9900+796+500=10029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思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