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9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9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瑋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家瑋犯恐嚇致生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立悔過書,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緩刑期間並禁止對 吳涼涼 為騷擾、恐嚇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事實第8列之「致吳涼涼倍感騷擾且心生恐懼。」改為「以此加害生命、身體等方式,使吳涼涼倍感騷擾且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所謂之恐嚇,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畏怖心理,所表示者須在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以致被恐嚇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即屬相當;核被告張家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致生危害安全罪。
三、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所生之工作上衝突,心生不滿,竟不思理性溝通解決,即接連撥打電話及以傳送簡訊文字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怖,心理蒙受恐懼陰影,增加社會暴戾之氣,影響社會安寧秩序,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生危害、被告素行、職業、智識程度、其與告訴人間之關係及告訴人對於本件之態度(見偵卷第1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用以撥打及傳送上開訊息之門號行動電話,主要係供被告日常生活聯絡使用,乃偶之用以觸犯本件罪行,並非違禁物,亦未扣案,故不為沒收之宣告。
四、又被告張家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於偵查中坦認犯行,業已認罪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緩刑期間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惟考量被告法治觀念淡薄,為使其今後戒慎其行,另有賦予被告一定緩刑條件之必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2款、第7款之規定,命被告立悔過書,並為保護告訴人之安全,併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不得在對告訴人為騷擾、恐嚇或其他相類之行為,復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被告有違反上開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2款所訂負擔及第7款所定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款、第7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吳梓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878號被告張家瑋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號15樓之3居臺南市○區○○○路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瑋與吳涼涼係臺南市長榮中學總務處同事關係,張家瑋因不滿吳涼涼關於某件校內招標案之處理方式,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7年2月15日21時35分許起至翌(16)日凌晨2時17分許止,以其所持用0000000000門號手機,連續撥打電話及發送內容包含「妳以為妳很大,妳錯了,沒跟我道歉的那一天,我不會放過妳」、「就是妳,妳在外面說我什麼!妳自己知道,妳好自為之,幹」等語之LINE訊息予吳涼涼,致吳涼涼倍感騷擾且心生恐懼。
二、案經吳涼涼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家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吳涼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告訴人手機截圖/翻拍照片1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致生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檢察官吳梓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林靜君(本院按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