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7號原告 游家銘 被告 張謨新
桑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60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蔡宗儒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詠嘉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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