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53號聲請人南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美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0,000元,聲請狀附表記載之金額亦同,惟聲請之事項記載金額為3,570,000元,故請 陳明 是否相對人有部分清償,如聲請之事項記載金額係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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