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48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故聲請人應繳納5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