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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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 鍾見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嘉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聲請人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故應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