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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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04號原告 黃順鍾 被告 周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關係(法律依據)。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須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按所補正之金額繳納裁判費,且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08年1月11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應自108年1月21日發生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表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李國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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