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小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9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佰分之14點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佰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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