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前宏 債務人 賴琨翰賴彥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107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新臺幣)││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001│274,982元│自民國106年9月30日起至│自民國106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日止││││計算││└───┴────────────┴───────────┴──────────────┘┌───────────────────────────────────────────┐│附表二:利率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1│1.5│1.5│106年9月30日至106年10月29日│├──┼──────────┼───────────┼─────────────────┤│002│2.677│2.945│106年10月3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003│2.677│3.212│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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