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麗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麗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邱麗芳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高雄地院判刑確定及經本院判處有罪,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邱麗芳業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11年1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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