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抗告人 黃素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建璋 間請求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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