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 黃典隆 以上原告與被告 柯文哲 等間因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求為判決;「一、命被告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提出保證之本票得請求給付借款,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書證。二、賜判被告應保護台灣台南地方法院73年訴字第1392號請求給付借款,牴觸民法第474條、票據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同法第226條,未有合法起訴、判決存在。三、回復被告台南地方法院應更正台灣台南地方法院73年訴字第1392號判決主文請求給付借款繼續審判原狀及更正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7號裁定主文回復原狀之訴繼續審判原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新台幣三千元裁判費,然未於訴狀分別載明上開一至三項請求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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