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4日,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01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69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7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揚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