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贓物罪,減為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1月18日犯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03號判決,判處罰金12,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