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4號原告 零建華 被告臺中監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等項,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