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莊宜樺 被告 黃建融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前述刑事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7日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有被告當庭填寫之撤回上訴聲請書附卷可稽,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