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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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81號抗告人 薛儀嵐 抗告人與相對人 蘇映筠 間因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8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期間末日遇假日得順延一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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