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潘哲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1,7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潘哲倫於民國112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6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587,929元正未給付,其中569,748元為本金;17,48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潘哲倫於民國112年0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277,454元正未給付,其中276,298元為本金;1,15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潘哲倫於民國110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216,403元正未給付,其中214,249元為本金;2,15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065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9748元潘哲倫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76298元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14249元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2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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