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80號
原 告 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濟濤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志豪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00元,應繳裁
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2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