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894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俊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前於民國95年3月6日以同一債權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95年度票字第22312號受理,並於95年5月19日核發確定證明書。應釋明復聲請支付命令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