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51號106年度易字第552號107年度易字第9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胤璇選任辯護人郭以廷律師
林宗翰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0518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4358號、106年度偵續一字第74號),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下午2時3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王令冠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