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胡憬佳 被告 賈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