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053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債務人 林王育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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