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劉翠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9280-8
普通股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