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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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聲請人 黃敏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088-ND-0024765-8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24766-0
1
100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24767-1
1
1000
00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67026-5
1
60
00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139115-7
1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