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林順進
林 丁玉枝 被告 林家樑
方正忠 即銓盛實業社上列被告林家樑、方正忠即銓盛實業社因被告林家樑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41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