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本院竹北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