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三號,偵查案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九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二公克,其本次施用毒品犯行,經送觀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唯前揭扣案物品,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七年度安保管字第三0四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