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軒弘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鄧軒弘因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佳芳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