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志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志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蘇志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