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施柏 任被告 陳春宗 (即 陳正雄 之繼承人)
陳謝香 (即陳正雄之繼承人) 陳榮國 (即陳正雄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錦玟 住同上被告 陳秀鈴 (即陳正雄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本件於104年02月03日言詞辯論終結時,原定於104年02月27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惟因104年02月27日為休息日,本件並無急迫需於該日宣判之必要,爰改定於主文所示期日宣判。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