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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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佳慧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
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佳慧涉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黃政忠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