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182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丁○○
巷7號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於民國95年12月8日邀同其餘債務人丁○○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陸佰捌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95年12月18日至115年12月18日止,並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自95年12月18日起至97年12月17日止依按月依聲請人牌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0.26%浮動計息,另自97年12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18日止按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
0.91%浮動計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視為借款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料債務人僅清償部分本息後即未再依約還款,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給付或保證責任,而聲請人目前牌告定儲指數利率為年息2.65%加碼年息0.26%後為年息2.91%,第二段加碼年息0.91%後為年息3.56%、所以有前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之債務存在。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其他約定事項為據。
(三)債務人 姮秀 應於每月18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04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其他約定事項第三條各款之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前開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丁○○既就本案債務願任一般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應負保證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複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182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賴│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644797│ 惠雪 │月18日起││五六│││1元│├──────┼──────┼───────┤││││自民國097年0│至97年12月17│年息百分之二點│││││4月18日起│日止│九一│└──┴───┴─────┴──────┴──────┴───────┘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賴│自民國97年0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4797│惠雪│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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