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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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鍾渝 送達代收人 蔡尚憲 相對人東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芳定 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宣告東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凃愛紳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點,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召開。
理由
一、破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相對人向日商購買colorfilter,由聲請人代墊新台幣(下同)二億九千二百六十九萬八千九百五十五元(包含顧問費二十一萬四千四百五十五元)。另購買ITO設備,由聲請人代墊五千六百九十二萬五千元,相對人另向聲請人借貸二千三百七十萬元。相對人除償還部分款項外,共計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二億五千三百三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五元,但相對人實收資本總額一億六千五百萬元,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資產總額僅剩一千六百零六萬八千五百五十六元,相對人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故聲請宣告破產,並提出借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轉帳傳票、匯款單據、請款單、支票及發票各一份(均為影本),作為證明。
本院審核後,相對人確實積欠聲請人二億五千三百三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五元,,並傳訊證人 蔡育維 (製作資產負債表)證實相對人負債大於資產。因此,相對人依其現有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故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符合法律規定,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