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9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牛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大牛科技有限公司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大牛科技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相對人大牛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泰榕 已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出境,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牛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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