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吳直磨
吳直峰 吳三堅 吳淑媛 吳富國 吳淑華 吳基福 吳連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積禮 等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具狀補正提出起訴狀並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同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
二、經查,兩造間因租佃爭議,雖由澎湖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不成,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審理,惟此事件經移送本院後,已屬獨立之訴訟事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仍應提出具體敘明其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本院應為如何之判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及其原因事實等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