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86號
105年度訴字第887號105年度訴字第888號105年度訴字第889號106年度訴字第144號106年度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2128、2586、2863、3211、3538、14116、20146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70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哲心神喪失,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文哲因急救後缺氧性腦病變、甲狀腺功能亢進,呈現意識昏迷、全身癱瘓之狀態,且依目前病況評估,應無恢復之可能等情,有泰和醫院民國106年2月24日函文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於被告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羅婉怡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