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40號原告 歐金龍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郭小如 律師被告 莊字安
尤家豈 潘彥圳 楊順元 呂毅穎 許哲維 李昆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與被告李昆融、許哲維成立訴訟外和解,為確認和解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對象及金額等法律上關係,應再開辯論,爰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姍
法官陳美芳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