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84號原告 黃雯琪 被告 詹旻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5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
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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